为了解决水污染纠纷的司法救济问题,司法机关和学术界都进行了积极探索,环保法庭的异军突起就是一个明证。环保法庭的出现给解决水污染司法救济问题带来了一丝曙光。然而,按照行政区划设置的环保法庭,由于众所周知的地方保护主义,很难解决好跨省水污染纠纷的司法救济问题。本文认为,考虑到我国的海事法院并非按照行政区划设置,并且在处理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的由船舶或港口作业导致的水污染方面具有丰富的经验,将跨省水污染纠纷的司法管辖权授予海事法院,将有助于解决棘手的跨省水污染纠纷司法救济问题。
二、跨省水污染纠纷产生的背景及行政处理的局限性
在分析通过海事法院解决跨省水污染纠纷的优势之前,我们应当先探究跨界水污染纠纷产生的背景。在此基础上,我们才能理解为何现行的以行政区划设置的普通法院难以公正地解决跨界水污染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