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7月24日5时10分左右,王某无证驾驶无牌农用三轮车载着程某(女)及其他11位民工在公路上行驶,途中与张某驾驶的大货车相撞,王某及车上所载12名民工均受伤,其中程某重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张某与王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程某及其他乘车人无事故责任。于是,程某家属将王某、张某以及张某车辆挂靠的汽车运输公司作为共同被告一并告上法庭。法院认为程某的丈夫已去世,她是整个家庭的主要经济支柱,两个子女又无经济来源,程某的死除了造成经济损失外,还给她的家庭造成了很大的精神伤害,全家人为此陷入巨大的痛苦之中。最终判决3名被告人除赔偿受害人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一系列费用外,同时赔偿受害人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实践中另一类比较常见的精神损害是对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和荣誉权的侵害。其中名誉权案例较多,尤其是对名人名誉的侵权案件。其实生活中这类情况也非常常见,比如村干部胡某因某司法局开办的网站发表了一篇以其为主人公的文章,导致在村内被人非议,于是以侵犯名誉权为由将司法局告上法庭,后在法院的调解下与网站和作者达成内容为网站停止侵害、发表致歉声明、赔偿精神损失费1角的和解协议。在这个案子中1角钱对于胡某来说微不足道,但却是宣示其人格尊严的重要方式。